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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普 | 不按期整改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燃气公司将限气或停气
发布时间: 2023-07-24
来源:珠江燃气集团

GB179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第7.3.1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8年。

CJJ1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第4.2.1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

国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5.3.3条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国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7条款规定: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燃气热水器及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传统的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仅3年,不符合法规要求,无法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因此,普通橡胶软管必须淘汰,需更换为符合使用年限要求、安全系数更高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根据相关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入户安检和宣传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在开展入户安检工作时,要指导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重点对餐饮等行业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开展检查。

对检查中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用户以及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行业,企业应立即停止供气,避免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待隐患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供气。


小然提醒

鉴于近年来国内燃气事故频发的严峻态势,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燃气安全,城市燃气公司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目前已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且整改期限届满仍不整改隐患的用户采取限气或停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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