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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5-28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23年8月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

按照方案部署:“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各相关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取得阶段成效,共关停燃气经营企业2210家、充装企业95家,查处“黑窝点”1206处,查封处置“黑气瓶”5.89万支。为加强执法案例曝光、强化震慑作用,现予转发部分典型执法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

宜昌猇亭查处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案

2023年8月28日,湖北省宜昌市委市政府第五综合督查组检查发现,宜昌市锦程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间可燃气体探头接线处未采用防爆胶泥封堵。8月29日,该公司反馈已整改完成。2024年1月8日,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反馈,该公司仅使用密封胶水封堵,隐患整改不彻底。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宜昌市猇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河东查处某公司未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整改案

2023年7月14日,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排查发现,河东区某商户使用的瓶装液化气存在安全隐患。经核实,武清区某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企业,为避免被行政处罚“后补”告知书,试图逃避供气企业应当履行的检查管理责任,涉嫌存在发现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合调查取证情况,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相关安全事故,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同平城查处某公司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案

2023年7月6日,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大同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大同市公泰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存在一定数量液化石油气瓶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问题。7月21日,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再次进行了检查,均未整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珠海香洲查处某公司因操作不当造成燃气管道破坏案

2023年12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珠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鹏程花园现场开挖作业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挖掘机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毁损,对燃气管道造成破坏,导致鹏程花园小区内三户用户供气中断。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香洲区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天津滨海新区查处一居民擅拆燃气设施案

2023年6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办事处反映,辖区内一住户在装修时擅自拆除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派人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燃气管线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应急排险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相对人陈某某在其住房装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涉嫌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燃气引入管与主管下方托架),造成燃气泄漏。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对人陈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湖北武汉查处一供应点未定期检查用户燃气设施案

2024年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在新竹路兰州拉面馆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餐馆内1个钢瓶二维码信息无安检照片,钢瓶责任单位为武汉武煤百江燃气有限公司关山供应点。经查,该供应点派送员送气时未对餐饮用户的钢瓶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该供应点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湖北大冶查处一企业挖破天然气管道案

2023年10月1日,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破大冶市东风路大冶湖高中门口段天然气管道。经查,事前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山西黎城查处供应总站充装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3年6月24日,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相关部门在对该县液化石油气供应总站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其提供给某奶茶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超期未检。同时发现,该单位充装人员及检查人员虽然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不能提供上述气瓶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及该气瓶的检验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相关规定,黎城县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天津宁河查处孙某某违法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10月31日,天津市宁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宁河镇任汉路附近巡查发现,孙某某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


该行为违反《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宁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孙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湖北大冶查处某液化气站未正常开启站区燃气安全监控设备案

2023年11月9日,湖北省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燃气管理处发现大冶市保安蝴蝶山液化气站擅自关闭站区燃气安全监控设备。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规定,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珠海香洲查处一企业在改造中未保护设施导致燃气泄漏案

2023年11月24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深圳市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梅华东路燃气钢管改造工程中,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顶管作业时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泄漏。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天津南开查处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案

2023年8月7日下午15时30分许,天津市南开区灵隐南里铂悦融御建设项目配套雨污水分包工程在施工时,现场施工人员不慎将切改残留的中压燃气管线挖漏,造成现场燃气泄漏。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施工单位天津市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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